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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2014年12月27日 14:04:29 访问量:325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10313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杜红明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
学习笔记:
  
第一章 总纲
   
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
   
第三章国家机构
   
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   
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
   
第三节国务院
   
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
   
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
   
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
   
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
   
第四章国旗、国歌、国徽、首都
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,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。
   
国家举办各种学校,普及初等义务教育,发展中等教育、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,并且发展学前教育。
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612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陈平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
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
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
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
第五章
第六章
第七章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九章 简介
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 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 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06918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陈平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
学习笔记:
  第一章 总  则
  第二章 学  生
  第三章 学  校
  第四章 教  师
  第五章 教育教学
  第六章 经费保障
  第七章 法律责任
  第八章 附  则
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。
 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,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。
  实施义务教育,不收学费、杂费。
 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,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101211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袁坤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
学习笔记:
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应纳个人所得税:
  一、工资、薪金所得;
  二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;
  三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
  四、劳务报酬所得;
  五、稿酬所得;
  六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
  七、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
  八、财产租赁所得;
  九、财产转让所得;
  十、偶然所得;
  十一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:
  一、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11319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杨明灿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
学习笔记:
 
第一章    
 
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
 
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
 
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
 
第五章 受教育者
 
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
 
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
 
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
 
第九章 法律责任
 
第十章 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11611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郭长伟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家庭保护
第三章 学校保护
第四章 社会保护
第五章 司法保护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七章 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等权利,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、优先保护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,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。未成年人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11917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陈平
学习内容:《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》
学习笔记:
       
第一章
       
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,均须面向全体学生,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,努力提高教育质量,使受教育者在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,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。
       
第二章
       
第三章
       
第四章 教育教学
       
第五章 实施保障
       
第三十六条   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的标准,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,省财政、物价部门审核,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。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
时间:2011121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胡吉光
学习内容: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考试机构
第三章 开考专业
第四章 考试办法
第五章 考籍管理
第六章 社会助学
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
第八章 考试经费
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
第十章 附则

 

 

编辑:吴校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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