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10年3月13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杜红明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纲
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
第三章国家机构
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
第三节国务院
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
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
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
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
第四章国旗、国歌、国徽、首都
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,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。
国家举办各种学校,普及初等义务教育,发展中等教育、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,并且发展学前教育。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陈平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
则
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
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
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
第五章 考
核
第六章 待
遇
第七章 奖
励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九章 附
则 简介
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 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 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06年9月18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陈平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学 生
第三章 学 校
第四章 教 师
第五章 教育教学
第六章 经费保障
第七章 法律责任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。
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,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。
实施义务教育,不收学费、杂费。
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,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。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10年12月11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袁坤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应纳个人所得税:
一、工资、薪金所得;
二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;
三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
四、劳务报酬所得;
五、稿酬所得;
六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
七、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
八、财产租赁所得;
九、财产转让所得;
十、偶然所得;
十一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:
一、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11年3月19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杨明灿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
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
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
第五章 受教育者
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
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
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
第九章 法律责任
第十章 附 则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11年6月11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郭长伟
学习内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家庭保护
第三章 学校保护
第四章 社会保护
第五章 司法保护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七章 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等权利,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、优先保护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,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。未成年人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。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11年9月17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陈平
学习内容:《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
总 则
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,均须面向全体学生,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,努力提高教育质量,使受教育者在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,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。
第二章
就 学
第三章
师 资
第四章
教育教学
第五章
实施保障
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的标准,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,省财政、物价部门审核,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。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李渡中学普法教育记录
时间:2011年12月1日
地点:五楼会议室
参与者:全体教职工
主持:胡吉光
学习内容: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》
学习笔记: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考试机构
第三章 开考专业
第四章 考试办法
第五章 考籍管理
第六章 社会助学
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
第八章 考试经费
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
第十章 附则